3 检验规则


3.1 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1211灭火剂符合本标准的要求。
3.2 使用单位有权对所收到的1211灭火剂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
3.3 从每批总灌装容器数量中任意抽10%的钢瓶进行逐瓶检验,小批量时也不得少于2瓶。取样时 将洁净、干燥的取样钢瓶(图3)先用真空泵抽成真空,用一段干燥金属管连接在盛装1211的钢瓶上 (亦可用干燥橡皮管),打开钢瓶阀门,放出1211,让其冲洗阀门及连接管数秒钟,而后关闭阀门, 接上取样钢瓶,打开取样钢瓶及盛装1211的钢瓶阀门,使1211灌入取样钢瓶中,取样结束后关紧阀门, 备检验用。
3.4 如果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,应重新从原包装容器数量中,取加倍量试样进行复 验。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,则整批1211灭火剂定为不合格品,不能出厂 和验收。
3.5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应从原灌装钢瓶重新取样,送公安部指定的检验单位,按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,并以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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